(一)网络暴力的概念
人们正享受着互联网带来的无限便利,同时也经历着互联网高度发达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网络暴力”的蔓延。网络暴力造成的危害极大,所侵害的法律实体也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法律保护的私人利益”。本文主要讨论的网络暴力主要围绕公民私人利益展开,即指“基于互联网,部分网民针对互联网上发布的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事件,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损害当事人人格尊严,侵犯其名誉权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信息,侵犯其隐私权以及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侵扰,侵犯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二)网络暴力的现实危害
网络暴力是与公共利益相对立的,而网络暴力行为已经冲击了或碰触着法律的底线。与现实中的传统暴力方式相相比较,网络暴力具有自己典型的特征,即网络暴力是虚拟的,但其所带来的伤害是真实的,并且这种伤害所造成的后果远比传统暴力要严重得多。
1.网络暴力可能会助长现实暴力:
网络空间虽然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其影响力并不仅仅止步与虚拟空间。部分网民在网络中无所顾忌的表达自己的想法,甚至利用网络超越时空的便捷性对其他个体进行无中生有的指责与谩骂。久而久之,这种行为也会带到现实生活中,“网络暴力”也可能转化成现实暴力。
2.威胁法治秩序,践踏现实社会法律:
网络的虚拟空间是一个所谓的“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并不了解,似乎每个人都可以任意发表自己的看法,而不用被追究责任。没有了现实生活中各种规则的限制,人们的言论也容易失去理智,甚至会触犯现实法律。这样的行为会扰乱虚实社会秩序,践踏现实社会法律。
3. 挑战公民道德底线:
道德是人与人之间约定俗成的衡量行为正当性的意识形态。网络虚拟空间的存在,使得人获得了一种前所未有的表达自由。这种自由之下很容易出现权利的滥用,权利的滥用的背后往往伴随着公民道德的缺失。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网络暴力”不单单是言论自由权的滥用,一般情况下,还涉及对他人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侵犯。其造成的影响不仅严重影响受害者的心理健康,还会危害其正常的现实生活。
5.引发社会群体漠视:
在心理学中存在着一种称作“责任分散效应”的心理现象。
在不同的场合,人们的援助行为是不同的。当一个人遇到紧急情况时,如果只有他一个人能提供帮助,他会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对受难者给予帮助。但如果有许多人在场的话,帮助求助者的责任就由大家来分担,造成责任分散,造成“集体冷漠”的局面。
网络虚拟社会也正是这样,当人们针对某个网民或网络事件集体展开负面言行时,往往会忽略其个体不良言论应负的责任。导致群体性的冷漠。 五、区分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
孟德斯坞曾经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每个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言论自由也并不是指的\'绝对意义上的自由,而是相对自由,即“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利益”。“网络暴力” 属于权利的滥用,因为它超越了言论自由权的应有范围,在外观上虽是言论自由权权利的行使,但该权利之行使并非为达到设立该权利之原始目的,而是为达到其他目的。“网络暴力”也可谓是互联网时代下言论自由的畸变。
有关言论自由权含义的探讨由来已久,包括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具体指公民将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以各种媒介手段与方式公开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限制和侵犯,包括言论、出版、集会、走路、逛街、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自由等。其核心为言论和出版自由。言论自由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是政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
纵观国内外学者观点,较为流行的有两种:
一是政治自由说强调言论自由是一种政治自由。
二是精神自由说则更倾向于言论自由属于思想自由。
两种观点都有其忠实的拥护者,双方也为此争执不休。广为大众所普遍接纳的是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所提出的:“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也有相关规定。《宪法》第 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但除宪法之外,并没有其他具体的法律对言论自由权利予以规定、进行保护。
[1]林坚逢.微博时代言论自由权利的冲突与协调.法制与社会.2011(9).
[2]方天皓、鲍文强、张泽宇.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法制与社会.2015(8).
[3]孙权.当前我国网络实名制问题及对策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12.
[4]周宁宁.论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及治理.河北大学.2010.
[5]孟庆祥.言论自由权及其限度.北方工业大学.2014.
[6]戴激涛.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法学.2008(11).
[7]唐秀霞.论我国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权.中国海洋大学.2008.
[8]许竟.论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长春理工大学.2012.
[9]李默菡.晚清表达自由制度研究.武汉大学.2011.
[10]秦前红、陈道英.网络言论自由法律界限初探.信息网络安全.2006(4).
[11][日]彬原泰雄著.吕昶,等译.宪法的立式――比较宪法学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12] [美]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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