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的肺炎疫情牵动国人的心。朋友见面、微信聊天、朋友圈分享,几乎三句不离最新疫情的进展。讨论的背后是人们对疫情的关注,也是对自身、家人健康的担忧。自疫情发生以来,一些人为了个人利益,在网络上制造传播散布谣言营造恐怖氛围,利用消费者焦虑哄抬物价获取暴利,不仅加剧了人们的焦虑,更影响社会秩序。疫情面前任何人无法置身事外,所有人唯有放下私利才能打赢这场战役。
每一个人都应当成为谣言的止者。朋友间传递信息,相互提醒本无可非议,疫情面前相互提醒值得提倡,但故意造谣严重事态危言耸听,则超出应有的范围。这种为博取观众眼球而消费大众焦虑的行为,将对社会秩序带来严重危害。在互联网时代,谣言的危害会被成倍放大,尤其现在抗击疫情的紧急时刻,对社会的危害难以估量。因此,制止谣言的捏造,终止谣言的传播,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
疫情面前所有人应当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近日,专家呼吁,没有必要的事情不要去疫情重灾区。虽然每个人都拥有行动的自由,但疫情当前还应当以大局为重。
疫情的防治考验着我们,这不仅是一场医疗人员的战斗,更是一场全民的战斗。对抗疫情,我们不能心存侥幸,但必须清醒冷静。唯有众志成城,才能形成战胜疫情的合力。
当前,我国正进行着新一轮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这一场变革的核心任务是促进每一个学生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其根本途径是通过转变教师的`教学模式来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为学生构建一个自主、体验、探究、合作、交往的学习的平台。这对教师的教育理念、教学习惯、教学方式、现有的知识储备、信息技术等来说无疑是一种挑战,因此,要求教师改变教学模式,转变传统角色,否则,将会在课程改革中感到茫然不知所措。在新课程改革中,教师角色正发生着新的变化。学习了《走进新课程》这本书,对如何做新时期的教师进行了反复思考,故有感而发,作以随笔。
现在课程体系中增加了校本课程,许多学校都自己编印了校本书籍。很多校本课的内容都很贴合当地的传统和特色,或是符合学校的实际需求。就我们体育学科来说,创编徒手操、自编舞蹈、武术套路、编写校本书、废旧器材的改造利用,游戏的开发等都能体现出体育教师在对待体育课程的改革中是走在前面的。对我来说这方面是我特别欠缺的,另一个方面是这些好的东西实践和推广的人还太少。当我们真正成为课程的开发者和建设者时,我们就会对我们的所教学的内容理解更深刻,剖析更全面,给学生带去的也将是更丰富的知识,更严密的逻辑,更符合实际发展规律的教学。
学习方式的转变是课程改革的关键,改变原有的单一、被动的学习方式,建立和形成多样化的学习方式,促进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主动、富有个性的学习。
转变学习方式,要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换句话说,要构建旨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学习方式及其对应的教学方法,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意识和怀疑精神,鼓励学生对书本的质疑和对教师的超越,赞赏学生独特性与富有个性的理解与表达。要积极引导学生从事试验活动和实践活动。
由此可见,转变学习方式实质上是教育价值观、人才观和培养模式的变革。课程改革,要改的不是内容本身,而是我们的教学观念、教学方式,要变的是学生的学习方式,变被动为主动的学习方式,要学生在探究和发现中去学习,从而形成一种自主学习能力。
开放的教师从目前来说应该是很难做到的吧!虽然我们现在学校体育场地是对外开放的,社会上的群众也都参与进来,但是真正参与的老师却很少,或者说参与的老师能起到的作用很有限。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学校专职的体育教师一般都会是某个社区或俱乐部的教练,他们会组建社区的比赛团队和另一个社区的团队比赛,并形成一个惯例或一个联赛。而我们现在这样的现象虽然有却很少,规模也很小,参与的年龄很多也是集中在青少年和年轻人这个群体。我们所带出来的运动队也都是学校与学校之间的比赛。在其它的空闲时间内,组织社区间的比赛机会是没有的。也就是说,我们任然把体育教学当成老师的专职职业,只在课堂教授。我们并没有把自己看成是一个开放的人,是社区的一员,也可以参与到社区的活动中来,并可以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爱课程网站是民法老师推荐的,其中最让我喜欢的老师便是张力教授。原因有二:首先,语速较快,让我的大脑能够较快的运作。其次,语言幽默,却又富含道理。而正是由于这两点,让我对他讲的内容有较深的印象。张力教授一共上了两讲课,有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法律关系。
其中,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民事法律关系和人身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有:1.民事法律关系平等。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民事法律关系又有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内容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题,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迷失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额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四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除了应具备主体要素和客体要素,即除了
要求参加市民社会生活的人应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和一定的能满足人物质和精神需要的利益之外,还应敏却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如何实现其参与民事生活的目标,而这种是想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和目标的方式和过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无论是何种方式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都将产生相应的民事法律效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都必须建立在一定原因上,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就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两大类,即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事件本是自然现象,只是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才被列为法律事实,如人的.死亡、地震等。前者可能导致继承关系的发生;而后者若将房屋震塌导致所有权的消灭,事前若投保时,又使保险赔偿关系发生。行为。行为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行为是法律要件中最常使用的法律事实。行为虽与人的意志有关,但根据意志是否需明确对外作意思表示,行为又被划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1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表意行为,因行为人有预期的效果意思,所以,该行为能产生当事人意欲达到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
(2非表意行为。非表意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效果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引起法律效果发生的行为。如侵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效果意思,但客观上却导致赔偿的发生。
© 2022 xuexicn.net,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