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良心与正义的作文(关于正义满分作文800字)

关于良心与正义的作文(关于正义满分作文800字)

首页笔记更新时间:2023-09-03 15:48:13
关于良心与正义的作文(关于正义满分作文800字)

关于良心与正义的作文【一】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著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就是我读完《正义论》后的最深的感受!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的人们会选择的对制度的设计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与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个原则的机会公平原则优于差别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部分。

在《正义论》的阅读中,我感触很深,想知道什么是正义,就要知道为什么需要正义。罗尔斯借鉴了启蒙者卢梭的确信每个人都应该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认为这是人类社会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维方式,提出了正义的理想国。罗尔斯提出,正义的定义首先需要三个前提,其实这也和卢梭定义社会契约的前提有点类似,那就是:理性的人、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这自然也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但也是得到真正正义必须的状态。

那么,反省我们中国的现状,又有什么感想呢我突然想到了这一方面。我们中国现实中的道德社会是什恶魔样的呢。例如,范跑跑事件中,中国人的道德表现,指责范的人几乎全部是建立在传统道德基础上混沦吞枣的道德观念。很多都是仅仅在心领意会的共同道德认识基础上做出。责任义务,权利自由,善恶公私等握在一块。指责起来头头是道,但永远缺乏社会根据和理论根据。没有一定清晰的逻辑,如果叫他解释,不可能解释清楚的。那么他只有通过二条途径来反击。1,就是通过中国民众的传统道德观念,孝道和性善论来进行,即在把人同动物的区别中,而不是人同人的区别中进行认识,所以我觉得读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我们的道德建设和道德理论也很有意义。

正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正当的一个子范畴,或者说,正义即是应用于社会制度时的正当。按罗尔斯的说法,伦理学必须包括正义论,而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这等于是说,设计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也确实透露出这样一种平等乃至平均主义的倾向;他认为他的差别原则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即给

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缩小以至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的出发点方面的差距。在他看来,天赋不是道德上应得的,应当把个人的天赋看成是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虽然自然资质的分布只是一个中性的事实,但社会制度怎样对待和处理它们却表现出正义与否的性质。他反复申明这两原则决不会导致一个英才统治的社会,不会导致一个差别悬殊的社会,甚至不无天真地表现出这样一种预期:倘若始终遵循这两个原则的话,未来社会的人不仅将在制度形式上保证平等,而且能够接近事实上的平等。

在读完这本书后,虽然对于它的内容还不是了解得很深,但是我还是看到了正义的一种力量,一种反省,一种启示,还是很有意义的!

关于良心与正义的作文【二】

汉语中的“良心”一词可析为两字∶一为“良”,就是道德;一为“心”,也就是意识。“良”字本身固然有多种含义,包括非道德意义上的“好”,“精美”“手艺熟练”等等,但一旦和“心”或“知”联系起来,则从来都只有道德的含义。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良”字还有“天赋、先天就有”的意义,如孟子所言:“不学而能谓之良能,不学而知谓之良知”,就明确地以“不学而知”来定义“良知”。所以,“良心”“良知”在孟子那里不仅是道德之知,而且是天赋之知。

中国历史上的思想家大都强调良心的综合性,直觉性和自足性,把良心看作一个包括了理性、情感、意志、信念等种种道德意识成分的整体,对良心取一种直接的整体把握,而并不深究其细节,而在西方,我们知道,良心概念的字面含义就是“同知”、“共知”。“同”、“共”意味着他人,意味着社会,意味着要与他人取得某种一致,“知”则意味着认识、知识,而对这个“知”的诠释则多解为“理性”。

中国的思想家们对良心的意义体验至深,却不甚关心良心的起源、构成等问题,在他们常说的“良心就是良心”,“良心就是当下的呈现”一类话语中,虽有某种武断的嫌疑,但也有一种崇高、绝对的意味,而西方思想家则从哲学心理学、社会学、文化学、人类学等方面对良心概念作过种种分析。总之,中国思想家长于对良心的体验,长于对良心的总体和直接的把握,西方思想家长于对良心的分析,长于对良心的分门别类,不同角度的细致探讨。体验者必使自身介入其中,使自身人格与生活发生某种改变,分析者则可以取一种冷静的理智旁观态度。故我们在中国的良心概念那里,接触的不仅是学理,还有如孟子、阳明等一个个带着感情和血肉的生动人格,而在西方人的良心概念那里,则象进入了一座精致的学理的宫殿。西方人也有其深刻的终极关切和热烈的精神追求,然而它的基点不是固定在良心的概念上。

从上海的染色馒头,到假冒全聚德烤鸭,从双汇瘦肉精到四川毒火锅调料,表面上看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严重影响人民的身体健康,实际上,食品安全问题早就存在并非一天,只不过过去你天天吃垃圾,没有人管,现在媒体曝光了,社会开始重视而已。食品安全问题牵涉的.地方保护主义,主管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商城管街道等很多职能部门利益或者官员个人私利,实际这些损害社会价值事件早就存在,但是人就是监督检查的人不知道。食品安全问题本质上还是企业和不法商人丧失了社会责任。企业的责任最重要的有两条,第一个是经济责任,即企业要为***赚钱,创造利润。第二条是社会责任,就是企业要为社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食品安全问题在本质上,是不法商人和监管部门个别人忘记了社会价值:为人民服务。

不要嘲笑为人民服务过时。美国哈佛大学的墙上就有这么一句话:

Enter to grow in knowledge收入从80年计算增长了几十倍,上百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标准提高了两倍多,现在我们的专家号称不能大幅提高起征点,因为不能满足国家税收需要。至于降低档次,还是以***富济贫的名义,不能降低收税标准。那么八十年代初积极制定个税的专家学者官员都哪里去了?你们怎么不再讲当初制定的原则?无限责任政府的钱是永远不够花的。现在公务员比例是多少?数据表明,中国历朝历代的官民比例分别为,西汉1:7945;东汉1:7464;唐朝1:2927;元朝1:2613;明朝1:2299;清朝1:911;现代1:67。

1998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官民比例跃升到1:40,现在据说是1:28,即28个人养一个拆你家房子的公务员。长江流域大旱,现在我们的长江三峡的水利设计专家,湖北气象专家,工程院院士立即出来解释:南方大旱和三峡无关,而且三峡工程还缓解了旱情。我们暂且相信专家说的是对的。南方的旱情,短期内预计会随着雨季的到来,在7-8月得到缓解,但是黄河断流的教训告诉我们,一旦大型河流出现断流,大型水库干涸,那么这种缺水可能是持续性的,也许会持续几十年。如果中国南方未来连续几年,十几年,几十年出现大面积干旱,这些专家还会这么说吗?这些专家敢出来承担社会责任吗?一旦南水北调变成无水可调,谁会出来的认错?记住***总理的话:“长江是一条大河流,不能出乱子,如果航运中断了,坝是要拆的,那就是大罪”。时间会验证皇帝的新衣。

学者们或者可以说知识分子应该有良心。为人民利益仗义执言的良心。现在很多知识分子变得深沉、睿智、成熟了。换成贬义词就是知识分子变得冷漠、犬儒了。就拿北大清华来讲,以前他们会为了人民的利益奔走,现在,就算作为他们农民父母的房屋和土地被强行拆迁。学生们也会觉得是农民自找的。

美国哈佛大学的墙上就有这么一句话:Enter to grow in knowledge(wisdom), Depart to better serve the country and the kind.翻译成中文就是:入学是为了增长知识,毕业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简单的说就是***他老人家的题字:为人民服务。不管是进入大学学习知识还是党培养公务员,都是为社会培养,更好的为人民服务的人。有学问的人都应该是有专业知识,为人民服务的人。但是做起事情来,似乎都忘记了为人民服务,更多的是为了部门利益,小团体个人利益服务。

公路养路费变成征燃油税,费改税表面上是好事,但是燃油税以***富济贫的名义加上去了,高速公路收费因为牵涉到地方政府和地方公司的利益,没有怎么降低下来,全球超过一半的收费高速仍然在中国。高速公路的乱罚款,乱收费丝毫没有降低,导致物流成本全球最高。当初高喊收取燃油税好的专家躲到哪里去了?现在汽车也进入普通老百姓家庭了,最终***富济贫收取燃油税受益的是谁?利益损害最大的是谁?中国有几个富豪,这几个富豪才有几辆车?

个人所得税,是八十年代初是为了向在华外国人征税的名义制定的,当时百姓的收入是每月十几元,几十元,个税起征点是800元。当时老百姓的收入水平很低,在法律条文不健全,主要委托主管部门立法的条件下,既然标准和老百姓的收入相差十倍,当然很容易的就通过这个法律了。现在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1160元,老百姓的,Depart to better serve the country and the kind.翻译成中文就是:入学是为了增长知识,毕业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简单的说就是***他老人家的题字:为人民服务。

有学问的人要有良心和良知,莫要以人民的利益名义去占有和损害更多的人的利益。为什么现在不能出大师,因为大师不仅仅需要有学问,更需要有良心和良知。

关于良心与正义的作文【三】

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人是一种政治性的动物,在政治生活中,生命才有意义,、自由与正义。作为一种法治的社会政治制度,它为个人拥有的基本权利提供了合法性的制度保障。为什么与个人的自由、权利有如此的关系,这就涉及一个无论对于个人还是对于来说都至关重要的问题――正义。从价值维度看,为什么要维护个人的自由,为什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为什么要确立三权分立的原则,为什么要实行自由民主,为什么要保障人权等等,都与正义密切相关。因此,正义是更高一个形态的范畴,它关系着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正当与否。古往今来,历代政治家都把正义问题作为社会政治的一个根基,都把法律建立在正义性的基础之上。例如,对西方法律制度产生重大影响的罗马法就把正义视为立法的基础,在第一卷首篇便明文昭示:“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1.确立政治的关键文献――美国1787年颁布的《联邦宪法》开篇也把“树立正义”视为建国之本。

所确立的政治制度,是一种法治政治,它以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为根基,并通过在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领域的分权制衡,以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保障个人的合法权利和基本自由,二是有效地限制政府权力。一般说来,正义之于首先是一种形式诉求,政治学家和法学家大多从形式方面论证的正义意义,这种正义论可以说是形式正义,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当程序、民主选举、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等原则,首先都体现着的形式正义性[1].

在本文中,我们所关注的并非上述的形式正义,而是的实质正义。虽说对于人类社会政治中的实质正义问题,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分析法学、实证法学等派别对此大多持否定的态度,在它们看来,如果政治和法律领域有所谓正义,那也只是形式正义或程序正义,除此之外的实质性正义,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或者与政治和法律并不搭界,属于道德和宗教的领域,法学论文《、自由与正义》。然而对于很多人来说,这种把实质正义排除出政治和法律之外的观点,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人是一种理性的存在,他的社会政治生活具有人性的内涵,并不是非要把正义牵扯到人身上,而是人从一开始就具有着善与恶、好与坏、正义与邪恶等实质性内容,它们不但贯穿于人的道德生活之中,而且同样贯穿人的政治和法律等生活之中,因此,政治正义是人类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内容,甚至它比物质生活、道德生活和精神生活更为根本,是这些生活赖以存在的基础。设想一下,一个连人的基本的生命安全、私有财产、言论自由等个人权利都无法保障的社会,又如何能够保证人们实现物质利益、追求道德理想呢?由此可见,政治正义是其它社会生活的内在前提。

从实质正义的角度来看,一切政治关系,一切体现在政治中的法权关系都是具有价值性的,具体一点说,人作为政治动物以何种方式组成社会,这个社会又是如何建构他的政体,其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部门的运作遵循着怎样的原则等等,这一切无不凝聚着一种根本性的价值内涵。在我们看来,政治正义在实质上展现为三个维度:第一,个人自由维度,这个维度关涉的是每一个个人作为不可替代的.生命,他的生命、自由、幸福等基本权利的保障与实现;第二,人类群体性的历史维度,这个维度关涉人类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化的存在,在历史的进化中所展示的价值性意义;第三,超验价值维度,它关涉着上述两个维度的超验性渊源,为它们的正当性提供终极的价值支撑。从实质正义看,第一个维度是个人正义,个人正义是政治正义的关键,也是正义的核心,在它身上实质性地体现了作为一种政治制度的价值归宿,一切政治的正义只有落实为个人的正义,才是最为根本的和真实的。第二个维度是人类正义,由于人类作为一种集合性概念自身并没有多少实质的内容,它总是在历史中展开的,所以在某种意义人类正义与历史正义叠合为一,在本文中我们不再对它们进行进一步的区分,在不同的语境下分别使用,总之,它们指的

关于良心与正义的作文【四】

在写读书笔记之前,我想谈谈读这本书几节之后给我的感受。拜读罗尔斯的《正义论》,个人认为理论性太强,又太深奥,大多没有读懂,只是解许多新的概念,虽然有的是过去知道的词语,但罗尔斯都有赋予它们新的内涵,诸如,正义,正义观,公平的原始状态,契约论等等,很简略地将书翻一下,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哲学,经济学,伦理学,法学等多门学科。初次接触这本书的第一章的前几节,虽然就像之前说的看不太懂,但是很感兴趣并且有耐心去研读,也希望自己在读书的过程中获取丰富的知识,懂得很多道理。

罗尔斯在开篇论述正义的作用时就直接认为,人类社会的第一美德有两个方面,一是真理,一是正义,并且二者是不可调和、决不妥协的。其中,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题,人们在达成其他协议之前,首先要就社会制度的原则达成协议。然而这种缔约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行为,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状态中的选择的结果,它是互相冷淡的个人在无知之幕背后的选择。下面,我想就“公平正义原则的原始状态和证明”进行简要分析。

罗尔斯说过:公平的正义并不是一种完整的契约论。因为契约论的思想显然可以扩大应用于选择一种或多或少完整的伦理体系,就是说,扩大应用于一种把不但对正义而且对所有美德也同样适用的原则包括进去的体系。也就是说,正义即公平观以及它所体现的有普遍代表性的那类观点所涉及的范围是有限的。而且可能有人会提出类似的结论,这些结论可能更加吸引和新颖。然而要像罗尔斯一样,要证明这些具有相当普遍性的道德常识,尤其是具有理性上的说服力,却是异常艰难的。因此,我们只是在意罗尔斯的结论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要知道罗尔斯是如何证明的,即这些结论是怎样得出的。只有这样做,我觉得我们才能够真正理解罗尔斯的思想;亦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一些错误与批评,因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论证体系是非常严密的,逻辑性非常强。

首先必须对原初状态要有正确的刻画。原初状态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它在历史上并不真实存在,它只是在思维中的一种状态,但是由它所得出的结论却对现实有巨大的作用和参考价值,我想这就是罗尔斯要提出原初状态的重要原因。罗尔斯是这样定义原初状态的:“它是一种期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当然,原初状态必须具有一定的背景环境,而且也会有一些可取的限制,使我们排除受到偏见指引的偶然因素的察知。

原初状态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从而使达到的每一个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也就是试图通过程序上的正义,达到实质上的正义。“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应他们自己的利益。”基于此,罗尔斯假定各方都在无知之幕之中。无知之幕中的各方并非一无所知,而是有所知有所不知。他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也不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体力、智力等方面的运气;甚至不知道他们的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特殊的心理倾向,但是他们知道自己正在经受环境的制约,他们也具有选择正义原则所必须的一般知识。

因此,无知之幕的假设,使原初状态摆脱历史和现实的性质而成为纯粹理性的虚拟,也最终排除订约各方的特异性,使他们成为抽象的、一般的人,排除一切会影响到原则选择的来自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排除一切会妨碍人们达到意见一致的冲突因素。这就使契约已完全不是现实的契约,订立契约的行为变成对原则的选择,这种选择实际上已不是在各方之间进行,而是在一个人的脑子里进行。也就是说,一个知道自己的人会明确的选择对自己公平的原则。但是如果他们对自己的此一无所知,那么他必须代表全部人选择最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原则。

关于良心与正义的作文【五】

人一生要经历无数的诱惑,让自己去做违背道德,违背良心的事。只有那些在诱惑面前,仍然坚守自己的良心的底线的人才能取得最后的成功。而那些因为种种原因,或是因为一时邪念,或是因为社会条件使然而屡次越过自己的良心底线的人,最后都会遭受应有的惩罚。

曾经在一本书中读到过一篇名为《竹篾》的文章。文章的主人公因为一时邪念,故意踩住了邻居家的小孩手里拿的竹篾,使得小孩的手被割伤了。主人公事后也非常后悔,他在文章的最后感叹了一句:“我当初为什么要踩住那根竹篾啊!”我想,这也是大多数因一时邪念而后悔终生的人事后的心理状态的真实写照吧。

然而,也有一些人,他们本来是善良的,但是当时的社会环境却使得他们堕落了。司汤达名著《红与黑》中的于连,本来在其父的锯木厂中干活,后在市长家中任教。由于不满于市长对他的蔑视,他占有了市长夫人。此事被市长的'竞争对手揭发,于连被迫进了神学院。在院中,他依靠彻彻底底的伪君子手段换取了院长的信任,并被推荐到一位宫廷大臣家中供职。在那里,他用一连串的虚伪,得到了这位大臣的赏识,并获得了其女马蒂尔德的爱情。此时,市长夫人在忏悔牧师的引导下揭发了他,他潜入教堂,枪伤市长夫人,最后被送上断头台。于连本来是一个有理想、有斗志的青年人,但他最后却堕落成了一个伪君子,这是于连的悲剧。他的悲剧,是一个出身贫贱的青年在那个黑暗的年代,才能无法被发现以及理想无法被实现而造成的。

相反地,那些遵守了内心的道德以及良心底线的人,却往往获得了成功,他们开始时被看成是傻瓜,但到最后才发现原来自己所做的是大智慧。《心灵鸡汤》中讲过一个故事,有一位制砖厂的厂长,他非常讨厌他的一位竞争对手,因为这位竞争对手经常使用非法手段如打***扰电话、诬告等手段来陷害自己。但是他却并没有用相同的手段来回敬对方,而是一个一个向那些对自己的产品质量有疑问的顾客们解释清楚。他说:“我不能做对不起我自己的良心的事。”为此,他太太骂他是笨蛋,周围的人们也都不看好他。然而几年以后,他的制砖厂变成了那个州最大的制砖厂,而他的竞争对手却因违法而进了监狱。

人生就好比登山。在登山过程中会遇到大大小小的困难,同样的,在人生路上也会有许许多多的诱惑在诱惑着我们,在这个时候,就需要我们坚守自己的良心底线,只有这样才能成功地到达终点。

关于良心与正义的作文【六】

在《正义论》的第二篇中,罗尔斯主要讲了正义论在社会制度的形成与建设中的运用。罗尔斯认为正义的社会的社会制度的建立遵循以下过程:在原初状态中完成正义原则的选择―制定宪法―制定法制―在正义原则的指导下规范的使用,罗尔斯并且认为完成这样一个过程也是逐步排除无知之幕的过程。接着罗尔斯给自由下了定义,并讨论了平等自由的三个问题:良心的自由、宪法的正义以及关于自由的优先次序。

罗尔斯对自由的定义谈了很多,他认为自由是一个体系,由各种基本的自由组成的,但最具代表性的一句话是:人做或不做某事,会受到保护并免受其他人侵犯时,可以说他是自由的。关于罗尔斯定义的自由正好反映出他的左派色彩。他的自由观可以通俗的这样说:在合法的前提下,人可以为所欲为。这是典型的左派的观点,这也是后来各类解放运动的思想基础。对于自由的理解在此之前很多思想家的观点要深刻得多,托克维尔曾说,如果认为自由就是为所欲为那是动物的自由;洛克说自由是指人类的自我管理,而不是被动的接受皇帝或者氏族首领或其他什么人的管理。

接着罗尔斯重点谈论了良心的自由,其实罗尔斯的'良心的自由更多的指宗教自由或信仰自由,罗尔斯明确的指出一个正义的制度必须保护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我认为关于宗教信仰的自由最根本的还是要明确对于人类而言是先有正义的思想还是先有宗教的信仰,这个先后次序决定了谁更起主导作用。

关于宪法的正义罗尔斯说宪法的正义体现在对于正义的两个原则的遵守上,体现在一部正义的宪法会产生一个正义的程序,这个程序会产生一个正义的法制

关于自由的优先次序依然是正义原则优先次序的体现,就是首先保证所有人具有最广泛的平等的自由。同时罗尔斯又补充说,如果有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那这种自由必须加强所有人分享的完整的自由体系才能存在;如果有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那这种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接下来罗尔斯谈论了正义论在社会分配中的作用,总而言之要满足他的正义论的优先原则。值得注意的是罗尔斯较多的谈论了代际分配。也就是每一代应该为下一代储存社会财富多少为合适的,罗尔斯显然不同意为下一代尽最大努力储存的思想,他认为代际之间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储蓄率,换句话说就是一定的充分的现时的享乐是可接受的,这和西方近几十年的思想观点是一致的。

在第二篇的最后罗尔斯谈了关于义务和职责,关于义务,罗尔斯说当正义的制度存在时我们有义务服从和维护正义的制度,当正义的制度不存在时,我们有义务建立正义的制度。而对职责要求的强度则小于义务,罗尔斯认为,如果一个人同意了正义的原则,并享受了正义制度带来的好处,那他就有责任担负正义制度给予他的职责,但职责是以自愿为前提的,而义务是不管是否自愿都必须履行的。

罗尔斯接着谈论了当你觉得这个制度不正义或有一部分不正义时,你是否还对这个制度存在职责和义务。于是罗尔斯提出了非暴力反抗和良心拒绝这两个观点,也就是当面对不正义时你至少可以做到这两点。罗尔斯认为这两种方式可以促进一个正义的制度健康发展。

本书的第三篇名为“目地”,在本篇中罗尔斯主要阐述了什么是善,正义感以及善与正义之间的关系。

什么是善,在这之前罗尔斯已经定义过,所谓善就是人的理性的***的满足。在第三篇中他进行了更充分更详细的论述,他认为一个人的善是由在合理有利的环境下他的合理的生活计划决定的。要形成这个合理的生活计划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与合理选择的诸原则一致,这些原则包括有效手段原则、蕴涵原则和较大可能性原则;另一个是要在充分理解有关事实和仔细考虑后做出的谨慎合理的决定。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善不是正义,正义是人们在原初状态中选择的结果,是相对而言绝对的不变的,是衡量社会其它制度的是否正义的标准,而善只是人们根据环境做出的合理的计划。

接下来罗尔斯谈论了道德与正义感,他认为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会自然而然的促进社会道德的成长,使道德从一个威权的命令式的道德逐步发展为根据原则自我发展的道德。在这样的社会中同样可以产生相应的正义感,而且这种正义感比其它不是正义制度的社会的正义感更加稳固。

关于正义感和善之间的关系,罗尔斯认为,一个符合两个正义原则的组织良好的社会中,一个人的合理生活计划支持和巩固他的正义感,也就是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其正义感和善是可以相互促进的。

到这里《正义论》终于介绍完了,说实话本书的第二篇、第三篇很难读,因为这位老先生将大量的篇幅纠缠于一些不重要的议题,而主要的思想反而讲的不够充分。

总体而言,我认为《正义论》最大的价值在于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就是存在一个优先的正义原则,对于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建立和社会行为的施行都需首先进行正义的价值判断,以确定这种制度或行为是否正义,这就排除了一个社会为了某一个看似正义的目标而使用不正义的手段的可能,这样也使一个社会能始终保持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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