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我国古代几千年封建统治时期,“言禁”、“报禁”等社会现象几乎贯穿整个历史。封建社会体制下人们的思想被压制,言论自由权也从未得到声张。直到近代,封建制度的彻底瓦解,西方自由民主思想迅速传播,才将人们对于言论自由的渴望正式唤醒。自新中国成立后,法制建设全面展开,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亲爱的妈妈:
您好!
过了年,我已经11岁了,从一个调皮的小孩儿到一个文静的小少女,而您,开始踏上了中年的道路。您脸上的皱纹越来越多,头上的.白发不停的长着,记忆力也不如从前了,经常拿了这个,忘了那个……这些都是为了我。从我开始上小学的时候,您就已经帮我找好了小学,当我加入崇文这个文明而又美丽的大家庭时,又是您,在帮我打听将来的事情,让我受到最好的教育。我的数学成绩不好,您就给我找最好的老师补习;我已有不会做的题目,总是您第一个做在我身边,细心地教我;当我考试没考好时,总是您帮助我一起分析错题,把不会的题目弄懂。
在生活中,您更是那样无微不至。当我还在熟睡时,您就已经起床,做起了早餐,而且每天的早餐都很丰富,餐后还有漂亮的水果拼盘,晚餐也不例外,几乎一个礼拜也不会有一个重复的菜!在我的穿着上,您也一样认真仔细,春天,您就准备好了夏天的衣裳;夏天,您有理出了秋天的服装;秋天,您有买来了冬天的棉袄。总之,再吃穿上,我一点也不用担心。
生活中,您陪我一起运动、旅游,带我去欣赏祖国的大好河山。春天,您带我去泰国,夏天带我去旅游、爬山,秋天,您带我去香港,冬天,您带我去海南,让我的生活变得丰富多彩!
妈妈,三八妇女节快到了,我要感谢您这么多年来的养育之恩,祝您节日快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工作顺利!
敬祝
身体健康!
您的女儿:XX
时间:
书信是日常生活中广泛应用的一种文体。它是一种特殊的实用文体。长期以来,它形成了自己独有的固定的书写格式:一般包括称呼、正文、结尾、署名、日期五部分。
称呼:第一行顶格写收信人的名字与称呼(或只写称呼),有时还要加上“敬爱的、亲爱的”等词,表示对收信人的亲热与尊敬;接着加个冒号,表示下面的话是对他说的。
正文:另起一行空两格开始写正文,也就是书信的内容。正文部分通常先写问候的话。问候是一种礼节,问候语很多,有节日的问候,如“新年好”“春节快乐”等;有季节性的问候,如“夏安”“冬安”等。也有开头问候身体健康,工作与学习情况的,如“近来身体可好”“近来的学习好吗?”等等。问候语可以独立成为一个段落。
正文是书信的主体部分,是写信的目的之所在,写信人要说的话,要办的事都写在这里。正文的内容在问候语下一行空两格写起,转行时要顶格写起。假如要说的话,要办的事多,应该分段写,每段写一件事,写完一件事,再写另外一件事。每段开头都要空两格写起。
结尾:正文写完后,要写上表示祝愿、尊敬或勉励的话,也叫致敬语。致敬语要根据对象不同而不同。假如写给长辈,可以写“敬祝健康”等;假如写给平辈,可以写“祝学习进步!”等。而“此致敬礼”是比较通用的,适合一般人的结束语。结尾的“此致”“祝”等可以紧接正文写,也可以独占一行,空两格写。“敬礼”“健康”等祝愿之情,要另起一行顶格写。
署名:写在正文结尾后的右下方。可以根据信纸剩下的多少,决定署名与致敬语的距离。署名时根据与收信人关系的亲疏,可带姓,可不带姓。习惯上,还按与收信人的关系,在名字前面加上“孙”、“弟”“老朋友”等称谓写在名字的左上角,字体小一点。
日期:一般写在署名的下边。日期最好是把年月日都写出来,便于收信人了解写信时间。
[1]林坚逢.微博时代言论自由权利的冲突与协调.法制与社会.2011(9).
[2]方天皓、鲍文强、张泽宇.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法制与社会.2015(8).
[3]孙权.当前我国网络实名制问题及对策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12.
[4]周宁宁.论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及治理.河北大学.2010.
[5]孟庆祥.言论自由权及其限度.北方工业大学.2014.
[6]戴激涛.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法学.2008(11).
[7]唐秀霞.论我国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权.中国海洋大学.2008.
[8]许竟.论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长春理工大学.2012.
[9]李默菡.晚清表达自由制度研究.武汉大学.2011.
[10]秦前红、陈道英.网络言论自由法律界限初探.信息网络安全.2006(4).
[11][日]彬原泰雄著.吕昶,等译.宪法的立式――比较宪法学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12] [美]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6.
“网络暴力”已不是个例,其影响力波及全球,大多数网民或多或少都曾见证过“网络暴力”的巨大危害。为了防止自由言论权的肆意滥用,遏制公共与个人利益遭受权利侵犯的现象。我们都应该着手解决“网络暴力”问题,将“网络暴力”的危害减至最低。
(一)政府方面
1.加快网络立法进程:
全面落实我国宪法中所提到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最大限度的明确言论自由权的内涵. 修改宪法中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只为政治权利这一权利属性,还原其公民基本权利的属性。
网络立法可以调整、约束和规范公民的行为,针对虚拟社会立法是对网络暴力有效治理必不可少的首要工作。
2.引导树立正确的行业规范制度,全面构建实名制上网制度:
追究网络不良言行,明确责任,打击网络犯罪行为。对暴力信息查堵,营造一个清洁网络空间,对网民不当的言行进行相应的处罚。
3.构建透明政府,公开“网络暴力”治理方案:
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了解网民的现实需求,吸纳民众中好的建议或意见,形成公正、公开、公平的管理模式。
4.利用政府权威,构建网络文明的主流意识:
对公民进行网络道德规范教育。网络道德规范以明确的赞同、鼓励、禁止、惩罚等规定,来约束公民的言行,倡导网络社会所提倡的道德价值,让民众都参与到自觉抵制“网络暴力”的浪潮中来。
(二)网络行业方面
合理借鉴国外网络行业较成熟的发展理论与,基于行业自律,使用互联网技术,将网络内容分级处理和并采用过滤系统对网络信息进行过滤,对外开设公众投诉通道。
(三)大众传媒方面
新闻媒体作为连接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肩负着宣传者、监督者和引导者的重要使命,其舆论导向作用越来越突出。在解决“网络暴力”这个社会老大难问题中,新闻媒体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工作:
1.及时引导网络非理性情绪。
2.开辟多元意见表达渠道,及时反映各界的需求。
3.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健康文明上网教育普及。
4.学习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充分发挥新闻工作的引导舆论的功能。
5.准确及时解析政府相关政策,起到宣传作用。
(四)网民道德方面
一方面,网民应积极主动
遵守《文明上网自律公约》,文明上网,理性发言,不对他人使用“网络暴力”。另一方面,当遭遇“网络暴力”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
在本文中,首先应明确一点,即“网络暴力”并不是公民对于言论自由权的正常行使。“网络暴力”是部分网友利用网络平台的便利,逾越了道德,甚至逾越了法律的界限,对其他个体、社会、国家采取辱骂、诽谤等不当的方式对其进行肆意攻击,对个体、社会、国家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
“网络暴力”是互联网迅速普及后的负面现象,造成“网络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府的监管不力,也有互联网企业技术控制的不到位,以及部分网民滥用言论自由权。这些因素都直接或间接的导致“网络暴力”事件的层出不穷。给社会安定和谐都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网络暴力”并不仅仅是一起单纯的事件,而是一种已经在社会中频繁显现的社会现象。这种恶劣的社会风气如果得不到及时的遏制,其造成的后果将不堪设想。政府掌握着丰富的社会资源,在治理“网络暴力”问题的过程中,政府掌控着绝对的话语权。
“网络暴力”所涉及的范围已波及全球,西方国家已被荼毒多年。网络暴力”问题,并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的。它需要政府、相关企业、全体网民共同努力,各司其职。政府立法引导,构建一个严谨完善的行业规范,明确各方责任,并用行政手段予以保证;企业技术控制,清洁网络空间,杜绝不良信息的出现;新闻媒体引导舆论;网民文明上网。只有这四方面相互配合,才能彻底的使“网络暴力”无处遁形;才能充分的发挥互联网的作用,让互联网为我们的生活添姿加彩。
有关言论自由权含义的探讨由来已久,包括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具体指公民将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以各种媒介手段与方式公开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限制和侵犯,包括言论、出版、集会、走路、逛街、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自由等。其核心为言论和出版自由。言论自由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是政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
纵观国内外学者观点,较为流行的有两种:
一是政治自由说强调言论自由是一种政治自由。
二是精神自由说则更倾向于言论自由属于思想自由。
两种观点都有其忠实的拥护者,双方也为此争执不休。广为大众所普遍接纳的是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所提出的:“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也有相关规定。《宪法》第 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但除宪法之外,并没有其他具体的法律对言论自由权利予以规定、进行保护。
随着以互联网为主的新兴传播媒介的迅速普及,人与人交流的言论自由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界限,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沟通交流方式,由现实空间向虚拟化空间延展。开放性的空间与实时的互动性使得网络交流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改变着世界。网络的普及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可以畅所欲言表达个人想法的平台。然而,在网络平台上部分网名逾越法律界限,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现实正常生活,酿造了许多的现实悲剧。更有甚者,利用网络平台损害国家社会的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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