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是如何体现出来的即其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2对软件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
(3掌握该软件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
(4所涉及的人员对该软件商业秘密掌握的程度;
(5软件开发人员的分工情况;
(6)被侵犯的软件商业秘密是什么;(7侵权人以怎样的方法和手段实施了侵权行为。
必要时应与相关产品的供应商、批发商、销售商、转包商及顾问、律师等提出保密要求,签订保密协议。
在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审理中,权利人已经强烈地感受到,由于立法的目的原因,在有些情况下,使用《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保护,受其调整范围的限制,对权利人的保护显得有些不够充分,业界的人们纷纷开始寻求和选择更好的法律保护方式。近几年,在一些诉讼案件中,权利人比较多地使用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这无疑是权利人法律保护意识增强的体现。但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如何利用商业秘密实现其保护,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反映出很多问题。
第一,保密的方式不同。保密协议也称为不披露协议,指企业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协议,它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披露。而竞业禁止协议是禁止从事竞争性的行业,它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事与其任职企业有竞争的行业。
第二,保密的时间范围不同。保密协议并无时间限制,除非该商业秘密被他人突破,进入公知领域。而竞业禁止协议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并受法律的限制。
第三,违约的侵害后果不同。员工违反保密协议时,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是实际存在的;而竞业禁止协议是对推定损害事先防范的制度,当员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时,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是推定的。笔者认为,竞业禁止协议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更为行之有效的方法,它能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保护起到更充分的保护作用。
“网游”这个简单的词语“家喻户晓”,甚至当今社会上人人都有“网游史”,那么网游是利大还是弊大呢?
我认为弊大于利。
不否认,“网游”之“利”的确巨大,特别是经济效益,一些大公司,像网易、腾讯、天美等专门开发游戏软件而牟利巨大经济利益,赚取玩家的钱财。而这些大公司开发的游戏,在社会上成为众多玩家的追捧对象,成为人们无聊时的消遣品,人们心甘情愿的沦为这些网游的忠实玩家,并情愿将自己的血汗钱“献给”这些公司。还有许多名人大咖也出面给一些游戏打广告做代言,甚至一些大学教授在利益的驱使下直接给网游代言,大多打着“开发智力,益于动脑”的旗号给签约的游戏公司推广的游戏撑腰,这些便是游戏之“利”。
在游戏之“利”的背后,游戏之“弊”也不容忽视。我们还得从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两方面来分别进行讨论。游戏在给那些大公司带来了巨大利益的同时确给一些家庭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灾难。网瘾少年小石因痴迷网游,为了挂机玩游戏,租笔记本电脑上网,没钱盗窃冲游戏币;之后,由于没钱偿还租金和游戏中充值的人民币,被法院判刑,甚至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游戏在网上赌博,不但花光自己的积蓄而且欠高额的债务,最终造成家破人亡。
还有许多因为玩游戏而荒废学业,也不工作,也不学习,不分昼夜的玩游戏,最终无法区分虚拟与现实,产生依赖心理,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天津一13岁少年小艺因沉迷网络游戏,无法区分虚拟与现实,最终跳楼。深圳一少年小周因在网吧不分昼夜的上网而猝死在黑网吧中。这些许许多多的真实事例都给自身的家庭带来了无法恢复的重大打击。让许许多多幸福美满的家庭跌入到无底的痛苦深渊,让许许多多风华正茂的少年、青年甚至中年人美好而幸福的人生道路戛然而止,一旦网游成瘾带给他们以及他们身边的人都将是一条痛苦的不归路。
积极幸福地生活,远离网游,真爱家人和自己!
在软件的工程开发的初级阶段,企业的管理者就应向其内部工作人员告知商业秘密的存在,做好保守秘密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早树立起保密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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