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现象给大学生带来了很多正能量。首先,它能够深化大学生自由、平等价值观。网红现象的出现破了明星精英“一统天下”的局面,给予了平民机会变为“明星”,让他们确信自己可以拥有挑战精英文化的能力。当代大学学生获取信息的渠道更加丰富多样,对自由、平等的话语权更加渴望,而网红现象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他们的需求。能够使榜样教育更加多元化和贴近化,网红一般在生活中在某方面有着过人之处或者具有独特的个性。无论是哪一时期、哪一位网络红人,都是如此。榜样的力量不容忽视,而网红们带来的正面性质的因素值得我们所肯定的。
但其中也会必然存在很多的负能量。在今年早些时候,提到网红可能大家都会联想到低俗、露骨甚至色情这些词语来形容,确实,在行业发展初期,各种法令法规还没健全,难免会出现一些乱象。而这些乱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大学生的审美观、是非观、人生观、价值观。某些网红以低俗的行为举止博取眼球,使得一些认知分析有限、生活阅历浅薄的大学生为了寻求感官上的刺激,把低俗、恶俗、媚俗的东西当做美去追求,时间长了审美情趣便粗俗化。同时,榜样效应也会带给大学生一些负能量,负面的价值观会使得大学生感到迷茫,对公民社会道德建设产生强大的冲击。此外,网红现象还可能误导大学生的金钱观、婚恋观、成才观等等一些方面。
对负能量的应对措施:
网红现象带给大学生的冲击不可谓不大,为此,全社会需要做出全面的应对措施来减少负能量带给大学生的负面效应。学校可以增设一些课程内容,坚定大学生良好的价值观,让大学生们在遇到负能量冲击时不会感到手足无措。需要加强大学生审美观的教育,努力提高大学生的审美情趣,这样自然能够摒弃低俗的审美观,拥有良好的美德情操。加强道德教育,负能量的冲击中很多都在一次次打破人们的道德底线,此时更应该坚守自己的道德底线。需要时刻调查关注大学生的道德发展,及时做出调整。加强各类价值观的培养,树立一个良好的价值观。
总结:
网红现象是一个时代的产物,目前来说它算一个比较新颖的领域,其中的资源价值还有待我们继续去发掘。在这个过程之中需要我们对它进行一个良好的管理与约束,尽管现在网红已经开始逐渐退烧,但我们任然不能忽视,无论是哪方面都是一样。我们不能一味的去否定,也不能去一味的纵容。总之,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四年级时,我有一次在做数学《练闯考》,有一道题问:你知道他们的身高吗?我顺手写上“不知道”三个字。晚上,妈妈来检查我的作业,当她看到那道题时,我听到了她魔性的笑声。我似乎意识到了什么,等我反应过来,想把本子抢过来时,她已经拍了下来“罪证”,发到了朋友圈。妈妈问我:“你为什么要这么写?”我不在乎地回答:“谁让他来问知不知道,如果直接写答案的话,岂不是答非所问了,再说我又说不出他们的身高,写一个不知道不是理所当然的吗?”十分钟不到,朋友圈里就有了各种各样的神回复:有人说我智商高,有人说我妈妈读题不仔细,有人说双手赞成我的答案……哈哈,原来都是我的好战友呀!谢谢啦!
前不久,我再次在朋友圈上爆红。数学课上,我做最后一道题时,好多人都交了上去,他们在下面议论道:“最后一道题是不是2.8呀?”另外一个同学拼命点着头说:“对,对,对,就是2.8,看来我们都做对了嘛!”我听了以后心更急了,任凭我再怎么抓耳挠腮也想不出其中的奥妙。我拿着笔恨恨地敲着桌子,嘴里还嘀咕道:“都怪你这支破笔,居然写不出答案,看我怎么把你弄断,哼!”同桌见我这副模样,开始给我报解题步骤,可是我越听越烦,浑身就跟爬上了千百只蚂蚁一样,真想快点摆脱它们,把它们胖揍一顿。于是我脑子一热写了这么一句话:他们都说是2.8,可我怎么也算不出来。
作业交上去了,可恶的我的数学老师居然把这个不可告人的重大机密告诉了老妈,这下我可就完蛋了。而老妈最大的乐趣就是看我出丑,她闲来无事时就在朋友圈里晃荡来晃荡去,这下她可逮住机会了,忙把我的丑事发到朋友圈上,唯恐天下不知此事。所以呢!毫无悬念地,我又成了网红。
关于“长大后你想做什么”这个问题,有一个答案新鲜出炉——当网红。面对令人瞠目结舌的少年梦想,家长们意见不一,踌躇、支持抑或反对,一时间竟成为莎士比亚式的哲学问题。
其实,网红梦作为新时代互联网的产物,恰如大潮涌来,势不可挡,因此,我们明智的态度是顺应潮流,积极因应。既然无法拒绝,我们能做的,就是学会理性地看待它。
网红梦可以有,但前提是你要真正了解它。网络的发展方兴未艾,海量信息扑面而来,没有判断能力的小学生也许还没掀开它神秘的面纱,就已被那朦胧的气质蛊惑了。所以,在确立网红梦之前,你得先认真了解清楚,网红到底是个什么职业?它的工作性质是什么?它一如你头脑中想象的那么简单吗?还是你只是被它惊人的收入与光鲜的表面所迷惑,以至于看不清它的本质?正所谓“让美梦成真最好的方法就是醒来”。清晰地分析过这个行业之后,如果你仍一如既往地热爱它,那说明你的追求是真的。这时,你便可以开始制定详尽计划,并征求父母的意见,一步一步将梦想成真。
然而,网红梦需要的绝不仅是热情与计划,更重要的是,你要明确网红这样一个公众人物到底应该坚持什么样的价值观。
白岩松曾说:“世间有种永不落俗的风尚,叫明辨黑白。”作为网红,真善美的价值观的输出至关重要。靠外在,炫身材,甚至出位的表现,你也许可以走红一时,却注定无法赢得未来人的“芳心”;但靠优秀的品格与卓越的才艺吸引世人的眼球,你定然可以走得远,走得值得,走得光彩。
郭美美炫富晒照终落得吃几年牢饭的下场,papi酱炫内涵时评最终迎来事业的春天;蓝瘦香菇依靠低俗娱乐赢得几日头条,傅园慧凭借“洪荒之力”最终跨界爆红。凡此种种,对比的就是众生百态,亦告诉我们一个朴素的道理——如何定位自己的`网红梦至关重要。
网红的标签大多源于自身,你想成为什么样的人,你就会变成什么样的人。在网红这个鱼龙混杂的行业,守得住内心的那股清流,你才可能走得更远。而这股清流要早在“网红”仍是一个梦想时就要开始酝酿。
钱钟书说:“每一个偶然,都是化了妆,戴了面具的必然。”网红梦汹涌澎湃,实则是当今社会物欲横流、娱乐浮躁的表现——内心不安,活着不易,却又汲汲于名利,这让太多的人如此渴望一夜爆红。
少年总会长大,理想的实现绝非一日之功,家长们大可不必过分焦虑。网红梦看似来势汹汹,但去势也汹汹。倘若孩子真的想成为网红,那就细细规划,正确引导,鼓励孩子成为一个正能量的网红,也未尝不可。一言以蔽之,理性看待,方为正道。
唐某人曰:
“长大后你想做什么?”几乎所有的孩子都不得不面对这个问题,其实是面对自己的人生和成长。新鲜出炉的“当网红”答案着实令不少人瞠目结舌,却是互联网时代并不奇怪的现象。怎么看待这一现象呢?“理性看待,方为正道。”作者的立论可谓鲜明准确。
作为热点时评类材料作文,作者紧紧围绕题目要求“对于以上事情,你怎么看?”简洁入题,表明态度。本论部分从三个逻辑关联密切的角度展开论说,语言规范,富有质感;而对白岩松和钱钟书等人之金句的引用不仅恰当自然,还为文章锦上添花,值得一赞。“少年总会长大,理想的实现绝非一日之功,家长们大可不必过分焦虑。”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论部分“一言以蔽之”,既答疑释惑,又回应文脉,可谓浑然一体。
“让美梦成真最好的方法就是醒来。”醒来直面成长,醒来就是最美的“理性”。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社交软件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渴望博得到人们的眼球,而现今有部分人靠出格的言行及贩卖低俗劣质内容出位,成为低俗网红,我们必须抵制他们。
其实,网红本身这个身份并无可厚非。最初有人靠的是个人的才华赢得网友的关注,网友亦可从他们身上学到知识。他们确实值得别人的尊重。
但现今许多人却是靠着出格的言行博得别人的眼球。这类低俗网红对个人社会带来不利影响,必须对他们进行抵制。
低俗网红散播的内容会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现今越来越多的青少年触及网络,网络对他们的影响十分巨大。试想若是低俗网红在网络上传播黄色,暴力等不良信息,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恐怕不能保证了啊。例如刘梓晨等人,靠整容得面目全非而博得青少年网友的眼球,他们甚至还传播黄色短视频,其下方评论者大多是青少年。青少年好奇心,盲目心理极强,虽说大多数人都在责骂刘梓晨等人的不是,但难保会有部分青少年受到他们的影响,造成心理不健康甚至扭曲。为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抵制低俗网红是当务之急。
低俗网红亦会对一个国家的文化带来不利影响。一个国家的流行文化本应是健康有节操的,但现今网红爆满,他们“人多势众”,对低俗内容进行传播,许多人在耳濡目染之下必定会受到影响。例如一个小伙子哭喊的“蓝瘦香菇”情谊便可传遍全国各地,着必定无法使国家文化得到进步,只会越多的落后。所以说抵制低俗网红是必行的啊!
再看,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而言,低俗网红也是有弊无利的。现今许多网红依托团队运营并吸取大量金钱,他们借着博人眼球的优势进行广告或骗取网友的钱财。若是国家的大部分资金运营靠着这种方式,国家根本不可能富起来。在一个国家中,必须有健全的经济运营体系,国家才能富强,而不是“网红式”的获取暴利,我们应该制止这种不明智的现象。
抵制低俗网红,需要我们从个人做起,明辨低俗网红,不受他们诱导,这是我们责无旁贷的。而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应从法律方面惩罚进行非法活动的低俗网红,只有低俗网红的逐渐减少,才能有一个更美好和谐的社会环境。
姓名:党权 班级: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学号:内容提要:本采用倒叙的次序,从第四十二章一直到第二章,共七章零一节。其中以第四十二章和第八章的前两节为重点,第四十二章个人论述较多,第八章概括总结笔记较多。其余章节多为个人的归纳笔记。
第四十二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 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通过第一节认识到“数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是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的。其种类的区分以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标准。而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其中《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即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按份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此处有一个疑问: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做区分,那么承担责任的方式又以什么确定呢?从法条上来看,如何承担责任还是以其行为为依据的,因此,其本质上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是以行为本身的不同为依据。书上所讲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来区分数人侵权行为的种类,是为了教学方便。如果不明白这一点,就会陷入“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怪圈里面。
回过头来看怎样区分数人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共同”二字,法条上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者,承担按份责任。因此,我们区分数人侵权行为,要注意行为主体是否有“共同”的合意(共同的故意)或者客观情况(此类情况指共同的过失;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此处有一地方殊值注意: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谓之“共同”是有争议的。照常理讲‘共同的过失’其恶性小于‘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因此前者既然谓之“共同”,举轻以明重,后者当然应该谓之“共同”。但细心者会发现其中的不同:不论是“共同的故意”还是“共同的过失”,其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大小是一样的,没有孰大孰小之分,由此承担连带责任有其正当性;但是“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故意一方的主观恶性显然大于过失的一方,如此一来共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过失方不公平,似乎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看到这里,感觉豁然开朗;从心里觉得民法不再是枯燥无味的,而是鲜活生动起来了,充满了逻辑趣味性和人文关怀。
从《侵权责任法》第14条可以看出,该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对行为主体而言,对外是连带的,对内是按份的。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单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其承担该共同行为的全部责任;多个连带责任人之间要共同分担赔偿,或者按比例(能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或者平均(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这样的规定既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受害人求偿实现的可能性,又杜绝了某些侵权人免于赔偿的情况,能起到惩罚教育作用。即便是受害人也无权仅免除部分加害人的责任,而让另外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向未承担责任的侵权人进行追偿是已经承担责任的侵权人的权利,受害人无权干涉。从这样的规定里面,我
们处处可以看到公平原则的光芒在闪烁。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源于两点:一、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更大,二、一般而
言损害程度更加严重。
连带责任的承担正当性源于“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
(三)教唆、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方法使对方接受意图。教唆可由过失构成。
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教唆与侵权行为的因果性。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帮助: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帮助行为与加害行为都已实施。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对内成立连带责任、对外适用监护人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主要为了解决无法确定具实际侵权人的情况。给受害人以保障。构成要件:
(1)主体二人以上;
(2)每个人单独实施完成危险行为;
(3)每人有独立过错;
(4)不能确定损害后果具体由谁造成。
怎人承担方式为连带,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不同;前者主张只有找到实际侵权人,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后者主张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可免责。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行为人之间无共同的过错,只是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导致的同一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之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区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累积。即每个人的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时,责任大小如果能确定,则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时,平均承担。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 概念与体系
概念辨析:归责就是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体系构成: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本书认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民法基本原则、侵权法功能的实现、立法政策倾向。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两种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
两层含义:一、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责任。
二、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受害人、共同侵权人的过错都要考虑在内。
一个注意:该原则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后果。
过错推定: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因此又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不问行为人主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
随着社会发展,无过错责任因应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
三个含义: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二、其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第三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 概述
构成要件,即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受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影响。
此处所讲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以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为背景。除损害赔偿责任外,构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不以损害后果为要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也不以过错为要件。
注意如果有免责事由的出现,即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全都具备,行为人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 行为
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合法利益成为侵权对象时,在过错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除了违反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律规定、服务关系、契约上义务、自己之前行为及公序良俗。有的直接构成侵权行为,有的则与过错的认定有关。
(三) 损害事实
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我国《侵权行为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损害事实是所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大特征:一、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二、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
三、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两大种类:一、财产损害,即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的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二、非财产损害,即因侵害权利人的人身利益而造成的受害人无法用金钱计量的损害;但金钱赔偿却是救济非财产损害的重要途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意义: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事实因果关系:既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又指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
法律因果关系:既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又指事实因果关系中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相对。发源于生理学家Von Kries,其在法律上应用数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与社会学的统计分析方法,认为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作为说明因果关系的一项要素。
包括两个要素,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前者指行为与权益被损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后者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该行为人对权益的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用通俗的话来表达是:无此行为,不必生此种损害,由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四) 过错
概念辨析: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其考察的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行为本身不同。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观状态需要通过行为本身来考察。
两大形式:一、故意。民法中的故意和刑法中的一样,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二、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民法通说又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相提并论。
过失存在的前提是有注意义务,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会造成过失。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对过失的认定采客观化标准,以一个理性人在当事人所处情境下所做的反应作为注意标准。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错是根据违章来认定的。
汉德公式:P表示概率,L表示损害,B表示预防成本,若B<P·L,则说明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低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本,此时被告被认为是有过失的。该公式反映了人们认定过失时的思维过程,具有启发性。
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考虑因素基本相同,一般情况都是行为人比受害人更有条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第二十四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概述
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合同效力的表现,是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保护手段,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的当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其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这里面又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功能上的牵连性。
构成要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适用范围:主要是双务合同,及二人合伙的合伙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也有适用余地。也适用于连带之债。
在21世纪互联网蓬勃发展的今天,网红已跃然成为“名人”的一种代名词,也成为了普通人博出名的一种新方式,不少人借此踏上了成名之路。但是有些人却靠着一些低俗的、不正当的手段借机上位。对此,我们应该说不,坚决抵制这种低俗“网红”。
防止低俗“网红”的形成,要求我们不通过低俗手段、不正当手段吸引群众目光,趁机上位成为网红。在现实社会中,有很多人为了成为网红,不择手段,力求自己出名,吸引群众目光,甚至不惜伤害自己、伤害他人,来满足群众的需求,借此使自己成为网红。像之前的“辣椒网红”,指的就是一名男青年大饮一大盆红辣椒汤,拍摄成视频发到网上,使自己成为轰动一时的“辣椒网红”,可在第二天,就传出了他被送往医院治疗的消息,原因就是因为他喝了太多的辣椒汤而导致胃溃疡。对于他的行为,我真的是不敢苟同,不惜伤害自己的身体就为了一个网红的称号,即使他因此而有经济利益的话,我也认为不值,什么都比不上自己的身体重要。而他会有这种行为,我认为也有一大部分是网红文化的部分低俗内容影响了他,导致他做了这种损人不利己的事。故我认为成为网红要实事求是,不要靠一些低俗手段搏上位。
抵制低俗“网红”的形成,需要我们不跟风,不支持,对此抱以拒绝的态度,强烈抨击这种低俗文化。现时人们为了这网红名头手段尽出,导致了网红文化的低俗性,而且这种势头还越来越旺。对此,我们应该强烈表明我们的态度,坚决扼制这种低俗文化的发展。比如之前的“王宝强马蓉事件”以及“林丹出轨”事件,这些由媒体爆发而出的明星绯闻事件,让这些明星成为一时的网红,在人们中广泛传播他们的事,而在这种传播中,不免有些素质低下的人将其进行了渲染和歪曲,导致后面出现了一些低俗行为,使他们身心受到了巨大的伤害,这是低俗文化出现的另一方面。对此如果我们不抱以侥幸的心理,盲目跟风支持,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所以我们应该坚决抵制这种低俗网红文化,不使其发展。
拒绝低俗“网红”的形成,需要我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学当正义网红,抵制低俗网红。网红有低俗的,自然也有正义的、阳光的,作为一名合格的文化传承者,我们自觉接受好的网红文化,拒绝低俗网红文化。如同前段时间的“暖心交警”网红,这类暖心交警叔叔在他负责的路段,帮助接送孩子进出学校,可谓贴心之至。对此,我们应该喜于接收这种阳光文化,将其转变为自己的一种模仿榜样。
低俗网红实不可取,我们做好自己应尽的本分、坚决抵制低俗“网红”,乐于接收阳光“网红”,让网红更加光明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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