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习管理学的学生,听到提得最多有关管理”一字的名人就是现代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他对管理所做的研究对世人有卓越贡献及深远影响,被尊称为“现代管理之文”。德鲁克的著作《管理的实践》是第一部把管理涉及到各个领域进行系统性论述的书。
在书中,德鲁克对管理原则和概念有了清晰的提出,精辟地阐述了管理的本质,提出了目标管理(MBD)的概念以及对责任这一概念进行了诠释。关于企业管理彼得·德鲁克视“最大限度”理论为一种谬论,他认为利润是经济活动的客观条件,而不是专门的活动。他给企业做了一个正确而有效的定义:创造顾客。而谁是顾客?德鲁克认为“顾客即一种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对企业的定义,作者认为企业的唯一职能便是创造客户(价值)以及创新,利润是结果而不是目的。从企业的角度,我们要了解客户的认知价值是什么,而现实中,我们又需要什么样的企业。
关于企业管理的经理人员,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相当于其心脏,管理者的素质和能力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团队甚至企业的能力。作为一个经理人,他必须承担两项特殊任务:懂得挖掘和发挥人力资源中整合的一切力量和在每一个决定和行动中协调眼前和长远的要求。而关于经管理论,则要将有关环境、使命和核心能力的假识都要符合实际。
《管理的实践》是彼得、德鲁克从实践中的总结,给我们带来宝贵经验。当我们身为管理者,无论组织的大小,我们需要将这些经验运用到实际中,在实践中感受,并得到自己的一套管理之道。
,现在经李老师的介绍,又读了***写的《实践论》,对实践又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该文不仅系统的阐述了阐述了理论与实践的密切关系,同时也对与实践有关的问题进行了精辟地论述。“实践,认识,再认识,再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贯穿这篇论文的主线和内在实质。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决定了认识,认识又指导着实践。认识分为两个阶段: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在认识的第一阶段,主要是通过收集资料、进行试验,然后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对事物现象和外在联系产生认识,这种认识只是感性的,人们还不能得出深刻的'概念,无法给出定论。只有再通过实践去验证,得出事物的本质及内部联系,才能使认识产生质的飞跃,得出理性认识,这是认识的第二阶段。认识的根本任务就是透过事物的现象认识其本质和规律,从而使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
“实践出真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无不透露着实践对理性认识的重要性。但实践的目的并不在于认识本身,认识最终还是要为实践服务的,就好比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学习马克思主义是为了将其运用到中国革命的实践一样,我们学习专业理论是为了以后工作的实践。
实践就是要照搬理论吗?当然不是。当我们用理论去指导实践失败时,就完全否定理论的正确性吗?肯定不是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一个理论是否正确是要经过大量的实践的;同时,在用理论指导实践时,不能完全照搬,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做到实事求是,否则就犯了教条主义错误。
学习《实践论》,对我们大学生来说是很有用的。就比如学英语,如果你只是会读会写,因为害怕而不开口说,面对老外是不敢与他们交流(即实践),你的口语是无法提高的。特别对我们会计专业来说,学好专业知识,没有实践经验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在实践中会遇到各种书本上没有的问题,实践越多,经验越丰富,对企业财务的把握才会更到位。
无论做什么事情,以旁观者的心态是学不到任何东西的,只有亲力亲为,勇于实践,并在实践中总结,再去应用于实践,才会有收获。
经典如同有内涵的女人,它不一定秀色可餐,但肯定会让人百读不厌。《管理的实践》读后几点感悟:
1、各门学科重要人物的重要著作值得认真学习与研读。
2、管理是一种实践,管理是一种需要有目标、有理论指导的实践。
3、管理中规划与执行的通则与概念同样适用于生活。
4、管理者需要通才教育。
一、学习无论作为一种技能,还是一种手段,本质上和管理没有什么不同。“管理需要有目标,有规划,有执行,有评估,有改进““管理的唯一的价值就是创造外部价值“,学习何尝不是如此。
学习的目的其实就是在自身之外创造价值,学习也应是一种实践。学习不是闭门造车,自娱自乐的事情,而是要通过内部的积累创造外部的价值。
学习也是一门技能。如同管理一样,它也是需要目标,需要计划,需要进度,需要执行,需要反馈,需要评估,需要改进,需要总结。只有这样,你的学习才会更有成效,你的学习能力才会逐渐提高。
二、管理是一种实践,管理的目的是需要创造价值。而规划与执行是管理中的两个要素,缺一不可,同等重要。
三、德鲁克认为,由于管理工作的特殊性质,管理者需要进行通才教育才能胜任。这种看法与查理芒格的“跨学科、多思维学习”不谋而同。掌握各门学科,特别是基础学科的基础理论,建立多种思维框架,这对于管理中的分析、决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典只读一遍是不够,关于德鲁克《管理的实践》这本书,列入自己经典书单名列,日后重点学习与研读。
定理二主要阐述了幸福原则。虽然幸福原则不是康德所认为的普遍适用于每个理性存在者的实践法则,但是康德看不否认幸福的作用,并且认为人毕竟是有感情的动物,追求幸福是每个人的本性。康德花了大篇幅论述幸福原则、幸福与德行的关系以及幸福之所以不能成为实践法则的理由。
1、幸福原则: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皆为同一种类,并且从属于自爱或个人幸福的普遍原则。即一切物质的、主观的实践原则都是从属于对幸福的欲求这股基本的原则。出自一个事物实存的表象的快乐,在它应当是对这个事物的欲求的决定根据范围内,是以主体的接受性为基础的,因为它依赖于一个对象的此在。即人们的快乐(幸福它是由人对所希望得到的对象而确定的它是人们的主观愿望、主观感觉决定的,是依赖于人的愿望的那个对象而存在的,倘若人们想要的那个东西没有得到,那么这种幸福便不复存在了。从而它属于感觉(情感,而不属于知性,后者依照概念表达表象与一个客体的关系,而不依照情感表达表象与主体的关系。即幸福是之于主体(人的一种感觉,它不是依赖客观实在而是依赖主体的感觉。
于是,只有在主题期待于对象现实性的那种愉悦感觉决定欲求能力的范围之内,这种快乐才是实践的。但是,想在一个理性存在者有关贯穿他整个此在的人生整个此生的人生愉悦的意识就是幸福,而使幸福成为意志的最高决定依据的那个原则,正是自爱原则。于是,一切质料得原则既然将意愿的决定依据置于从任何一个对象的现实性那里感受到的快乐与不快乐之中,便在它们一并属于自爱原则或个人幸福的范围以内。即这种原则就人们的行动是以是否获得了幸福快乐为依据的。
2、幸福与德行的关系:尽管康德把德行看做人之所能得到的最高的东西,尽管他把先天理性和感性经验对立起来,但他并不排斥幸福原则。
相反,他认为幸福是一个完善的道德所不可缺少的因素幸福虽然和德行相关联,但它既不是德行的附属品,也不是德行的派生物,如斯多亚派所主张的那样:幸福就是对德行的认识。在康德看来,一个有德行的人,还不是一个道德完善的人。道德虽然是最高的善,但不是唯一的善也不是完全的善。一个有德行的人还应该得到幸福,最理想的情况是所得的幸福和他所有的德行在程度上相一致。不应得的幸福是无价值的,得不到报偿的德行本身虽然可贵。而伴随着应得幸福的德行却最为理想。德行是幸福的条件,其本身必须是无条件得善。所以,康德的德行论并不否认幸福为完满的道德生活所必须。他所着重的不是幸福,而是去研究怎样才值得幸福才配得上去享受幸福,研究幸福的条件是什么,以及这种条件是从哪里来的。
3、幸福之所以不能成为实践法则的理由:由对幸福原则的论述可知,每个人对幸福的定义是不同的,只有自己期待的对象得到了,才算的上幸福,而每个人的对幸福的欲求是不同的,因此,幸福是不可能适用于每一个人的普遍法则。
整体来说,康德对于幸福的阐述是基于道德法则基础上的,是辩证论述的,因此,很有说服力。
© 2022 xuexicn.net,All Rights Reserved.